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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文明城市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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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文明城市奖励标准

按照国家文件规定,获得国家和省级精神文件单位的,单位所有干部职工按月工资的100%发给奖励,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按月工资的80%发给奖励,获得县级文明单位的按月工资的60%发给奖励。

全国文明城市,简称文明城市,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举止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市民整体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

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是反映我国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一是更加突出政治要求,将“信仰坚定”加入文明城市的定义之中。

二是更加突出精神文明,相关指标占比从29%提高到了40%。

三是更加突出民生导向,在测评指标总量精简的大前提下,与民生相关的指标占比大幅提升、要求进一步提高。

四是更加突出群众主体,群众满意度最低标准由85%提升到95%,群众参与率最低标准由95%提升到98%。

五是更加突出城市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新增了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全社会研发支出占比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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