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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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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有:

   1.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3.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有关法律规定: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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