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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立业委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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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立业委会要求

1、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必须满足其一:(1)小区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2)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2、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3、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筹备组重点做好下列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2)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草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3)确认业主身份及其投票权数(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个文本(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3)表决通过其他议决事项。

5、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以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候选人获得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下简称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未当选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作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5至15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可设1至5名候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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