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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国家贫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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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国家贫困标准

国家对贫困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

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扩展资料: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或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不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贫困的标准不同,目前国际贫困线标准是世界银行提出的按购买力平价计算1 天1 美元收入的标准。

绝对贫困

指个人或家庭缺乏起码的资源以维持最低的生活需求,甚至难以生存。在测量绝对贫困标准时,一般只考虑为了维持身体健康而绝对必须购买的物品,并且,所购买的物品应当是最简单最经济的。

相对贫困

指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源,虽然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足以使其达到一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通常只能维持远远低于平均生活水平的状况。

2005 年,我国的农村相对贫困标准是684-944元。

近年来,城市贫困户的问题逐渐显现,中国城市贫困标准是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计算的,各个城市这一标准有所不同。

退出标准

贫困户的退出。贫困户指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的退出以户为单位,以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衡量指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的低保家庭,视为脱贫人口。

贫困其实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现象。说它复杂,是因为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有关贫困的涵义及其衡量标准的确定,贫困话题还在学者中间仍然争论不休,而且这种争论似乎越来越复杂化,如上。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贫困现象又很简单,因为你无论在定义上进行怎样的争论,贫困都以一种朴素而客观的方式存在着。因此我们可以说,贫困首先是一种物质生活的状态,但贫困又绝非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物质生活状态。贫困同时是一种社会结构现象。

贫困源于对未满足的需求的审视。没有需求,无所谓贫困而没有审视,同样不知道贫困。

贫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贫困是经济、社会、文化贫困落后现象的总称。但首先是指经济范畴的贫困,即物质生活贫困,可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以接受的最低标准。

贫困的存在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原因,因而,贫困又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贫困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生存型贫困、温饱型贫困和发展型贫困,区域型贫困和个体型贫困,城市贫困和农村贫困,狭义贫困和广义贫困等等。

贫困不仅只是经济概念,更关乎基本的公民权利、能力,其实质是一种权利和能力的贫困。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所说:“贫困不是单纯由于低收入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基本能力缺失造成的”,比如与高额医疗、养老、教育、住房等民生支出,对应的公民获得健康权、养老权、教育权、居住权的能力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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